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539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 余美絨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辰彥(原名:林政志)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12月3日死亡,相對人余美絨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被繼承人林辰彥(原名:林政志)(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未婚無子女,其父林加和於94年8月1日死亡,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日死亡,而相對人余美絨係被繼承人之母,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並有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108年6月28日新北莊戶字第1085018173號函暨所附戶籍謄本附卷可考。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