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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16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607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施興福載有死亡登記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相對人施興福之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載有第一順位繼承人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並請列現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19-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