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607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上列當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未據聲請人預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通知經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