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804號聲 請 人 王寶蒞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遺囑執行人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費用共計新臺幣貳仟元。
㈡按民法第1211條之 1規定:「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
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本件聲請人請求之遺囑執行人報酬是否曾與繼承人協議?協議結果為何?請說明並提供相關文件釋明明確曾與繼承人進行協議,亦請提出命繼承人孫正懿給付遺囑執行人報酬之依據。
㈢請陳報被繼承人管筱薇所留遺產總價額(單位:新臺幣)。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