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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2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614號聲 請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正德非訟代理人 林怡杏、高勤媛、鄧莉瑩、陳英琪相 對 人 賴昱宏法定代理人 賴茹菁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朱震興(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11月4日死亡,相對人賴昱宏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係被繼承人之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7年11月4日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28571號債權憑證影本附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