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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37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704號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相 對 人 顏子翔即顏潤柔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此為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顏潤柔(女、民國48年1月12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查被繼承人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八里區,此有戶籍謄本 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