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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39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922號聲 請 人 祭祀公業聖母祠法定代理人 林朝來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

謝雅哲律師朱一品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失蹤人林壽惠最後設籍住所在宜蘭縣○○鄉○○路○○號,有失蹤人戶籍登記簿及新北市蘆洲區戶政事務所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新北蘆戶字第1095933709號函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