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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3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293號聲 請 人 林志敏(即卓素凌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9年4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證。依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