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632號債 權 人 兆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檜債 務 人 謝淑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契約中關於雙方約定如合作興建案無法與所有地主簽定合建契約後,依合約請求債務人返還預付租金補貼及搬遷補貼之契約條款書面內容,或其它得主張債務人應為本件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