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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33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07號債 權 人 三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債 務 人 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駿偉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合約內容,及七月份管理服務費之計算方式,暨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