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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9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172號債 權 人 翁群翔債 務 人 張智如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原因事實中之租賃契約內容,及已給付押金予債務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