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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9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173號聲請人 即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乃當事人請求國家司法機關就其私法上權利之爭執,依法裁判,所施行之程序(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440號判決要旨參照)。而督促程序雖具非訟之性質,惟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則其所欲行使之權利,自亦以私法上之權利為限。

二、本件債權人以第三人即納稅義務人陳祚昌提供受贈人陳清志對債務人周員之擔保借款暨違約金新台幣35,312,161元,用以抵繳贈與稅及罰鍰,而債務人迄今仍未依規定繳款為由,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所請求之贈與稅與罰鍰屬稅捐債權,屬公法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之爭議,非屬民事訴訟之範疇,自無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督促程序之適用。再者,納稅義務人與受贈人之繼承人係同意以贈與標的之土地所設定之抵押債權抵繳上開債權,並非將自身對抵押物所有權人即債務人周員之債權讓與聲請人,故本件聲請人與債務人周員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不得直接對其請求給付。最後,縱使納稅義務人同意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亦未提出納稅義務人與債務人間之借據等債權證明文件,釋明程度亦有不足。從而,債權人本件聲請,尚難准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