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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1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康喬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康喬安經本院民事庭於108年9月27日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自108年9月27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件債務人除金融機構存款計新台幣(下同)121元及以其為要保人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預估保單解約金計15,575元外(計算至本院裁定開始清算之日即108年9月27日止;保單解約金分別已扣除保單質借本利和後之餘額),未發現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本院衡酌本件債務人保單之實際解約金將視實際解約期日暨移交與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之現值而有變動,若經本院選任清算管理人予以解約,依司法院民事廳頒布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表準表,可預期酌定管理人報酬範圍將達15,000元至31,000元,恐已逾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之價值,應認並無清算實益。據此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另本院亦已依法於109年2月10日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局存摺內頁影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存摺內頁影本、集保帳戶往來資料、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除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外,無其他投保資料)、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債務人所製作之資產表、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各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