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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范世新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鄭玉鈴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就本院於108年11月26日所製作並公告之資產表編號1機車二部(車號568-HYQ、2011年6月出廠;車號765-EGB、2008年9月出廠)均不予處分,並將之返還與聲請人。

就本院於108年11月26日所製作並公告之資產表編號2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均不予處分,並將之返還與聲請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范世新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3月5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09號開始清算民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又本件聲請人於開始清算時,有分別如主文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本院衡諸本件清算財團中聲請人之7筆公同共有土地持分,其變價方式並非單一,可由本院選任管理人逕予變價,亦得由聲請人提出相當價值之等值現金,經本院於召開債權人會議詢問本件聲請人及債權人之意見後,並斟酌本件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性質,就本件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所定是否變價分述如下:

(一)編號1機車(車號568-HYQ、2011年6月出廠;車號765-EGB、2008年9月出廠);因本院衡酌系爭機車年份已久,恐已無變價實益,故本院認系爭機車應不予變價,並將之返還聲請人。

(二)編號2如附件所示之公同共有土地持分:本院於108年12月12日召開債權人會議,除聲請人及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席外,其餘債權人均未到場。聲請人於會議中表示因患有喉癌,日常生活開支均由家人支應,故無力就系爭公同共有土地持分提出等額之現金以代替變價。另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否變價系爭公同共有土地則未表示意見。因本院衡酌系爭土地均係公同共有持分,而聲請人就系爭公同共有土地持份之潛在應繼分僅1/175,且價值不高,有本院108年12月12日第二次債權人會議筆錄及本院於108年11月26日所製作並公告之資產表等在卷可佐,故本院即認就聲請人所有之系爭公同共有土地持分均不予處分,並將之返還聲請人。

三、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前曾對本件聲請人就坐落於新北市中和區廟美段514地號土地及同段1260建號建物(門牌:新北市中和區廣福路10號3樓)提起撤銷分割繼承之訴,並獲第一審勝訴判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36號民事判決),然因聲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尚未確定,故系爭房、地尚非屬本件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從而本院並未將之列入本院於108年11月26日所製作並公告之資產表(詳資產表),本院自無從對之為任何變價裁定之指示,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述,本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08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31號 財產所有人:范世新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公告現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新店區 莊敬 436 69.91 公同共有3分之1(債務人范世新繼承之財產,惟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潛在應繼分175分之1) 45,541元 備考 該土地公告地價總額為7,969,740元(69.91平方公尺*114,000元) 2 新北市 新店區 莊敬 438 6.94 公同共有3分之1(債務人范世新繼承之財產,惟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潛在應繼分175分之1) 4,521元 備考 該土地公告地價總額為791,160元(6.94平方公尺*114,000元) 3 新北市 新店區 莊敬 439 20.39 公同共有3分之1(債務人范世新繼承之財產,惟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潛在應繼分175分之1) 13,283元 備考 該土地公告地價總額為2,324,460元(20.39平方公尺*114,000元) 4 新北市 新店區 莊敬 432 358.66 公同共有3分之1(債務人范世新繼承之財產,惟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潛在應繼分175分之1) 49,188元 備考 該土地公告地價總額為8,607,840元(358.66平方公尺*24,000元) 5 新北市 新店區 莊敬 433 327.70 公同共有3分之1(債務人范世新繼承之財產,惟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潛在應繼分175分之1) 44,942元 備考 該土地公告地價總額為7,864,800元(327.70平方公尺*24,000元) 6 新北市 新店區 莊敬 434 52.32 公同共有3分之1(債務人范世新繼承之財產,惟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潛在應繼分175分之1) 7,175元 備考 該土地公告地價總額為1,255,680元(52.32平方公尺*24,000元) 7 新北市 新店區 莊敬 435 277.65 公同共有3分之1(債務人范世新繼承之財產,惟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潛在應繼分175分之1) 38,078元 備考 該土地公告地價總額為6,663,600元(277.65平方公尺*24,000元)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