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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聲 請 人即 管理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債務人游鈺華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08年12月5日認可之分配表裁定撤銷。

清算管理人於民國109年2月11日所作成如附件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財團之管理人,茲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送請本院認可等語。經查,本院原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5日認可清算管理人作成之分配表,惟查送達該分配表裁定後,原核列之分配表附表編號7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本件債務人非該公司之債務人,為此,本院將原108年5月28日編造之債權表予以更正,並於109年1月31日改編債權表,合先敘明。本件管理人所作成之上開分配表,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相符,所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亦無違誤,應予裁定認可,並撤銷原認可分配表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