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莊嘉豪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居新北市三重區昌隆街6號4樓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已終止委任)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莊嘉豪經本院民事庭於108年4月23日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46號民事裁定自108年4月2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件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本院曾先、後於108年4月25日及108年10月21日函請債務人應提出資產表到院,而該通知已分別於108年4月30日及108年10月24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代理人林契名律師已另於109年2月4日具狀向本院陳報終止委任),然均未見債務人提出資產表到院。而本院依職權調查,除查知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預估保單價值計新台幣(下同)28,618元(計算至本件裁定開始清算之日即108年4月23日止)外,未查得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而本院衡酌本件債務人保單之實際解約金將視實際終止期日暨移交與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之現值而有變動,若經本院選任清算管理人予以終止保險契約,依司法院民事廳頒布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表準表,可預期酌定管理人報酬範圍將達15,000元至31,000元,據此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且考量本件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已達5,494,463元,可認本件並無續行清算之實益。另本院並已依法於109年1月21日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各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