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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聲請人即債 彭姵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法 趙興偉律師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附表一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7年消債清字第162號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有保單解約金為3,765元、另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有醫療保險金15,150元,考量實際解約金將視實際解約期日暨移交與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之現值而逐漸降低,可預期之解約金數額將有低於前述金額之情,若經選任清算管理人予以解約,依司法院民事廳頒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期酌定管理人報酬範圍,將達15,000元至25,000元,顯逾前揭終止契約可領回數額,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6條、第107條所定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回函、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及本院所編造之資產表等附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108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85號 財產所有人:彭姵榛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備註 1 富邦人壽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保單號碼:1012831271-00) 573 依富邦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573元 2 富邦人壽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保單號碼:1012831288-00) 3192 依富邦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3,192元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