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許進發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許進發經本院民事庭於108年6月12日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42號民事裁定自108年6月12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件聲請人除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台幣1,076元及機車一部(車號MCW-0293;2016年1月出廠)外,未查得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據此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於108年11月11日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除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仍應就系爭清算財團財產進行變價外,無人就本件終止清算程序表示反對,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除傷害保險外,無其他任何人壽保險契約)、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機車行車執照影本、各該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聲請人所製作之資產表、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各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因本院衡酌若就本件清算財團財產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依司法院民事廳頒布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表準表,可預期酌定管理人報酬範圍將達15,000元至31,000元,恐已逾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之價值,應認並無清算實益,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