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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家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張嘉蓁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交付遺贈等事件,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有明文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未據聲請人陳報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交付遺贈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其所支出之費用額、費用計算書及裁判費用單據等,且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知系爭事件前經本院裁准訴訟救助(見本院106年度家救字第335號裁定),聲請人因此暫免繳納系爭事件之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故本院無從確認聲請人是否有訴訟費用支出及額度,故本院於民國 108年5月9日、108年6月19日先後通知聲請人補正提出系爭事件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裁判費用單據等),此項通知已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