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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拍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 請 人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淑芬代 理 人 傅文民律師相 對 人 張智閔關 係 人 芒果恰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標的,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9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 52 年度台抗字第 128 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第三人芒果恰恰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之新台幣(下同)2800萬元借款債務得獲清償,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簽立契約書,同意將其如附表之商標權設定質權予聲請人,嗣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設定質權,並登載於商標公報以資公告在案;其後相對人再為擔保芒果恰恰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之1200萬元借款債務得獲清償,復於105 年12月9 日簽立契約書,同意將其所有之如附表商標權設定質權與聲請人,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設定質權,登載於商標公報以資公告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金錢使用借貸契約書、商標權設定質權契約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商標公報內頁等影本資料為證。

三、經本院於108 年3 月21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就本件聲請及質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未表示意見。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質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9-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