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52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代 理 人 范值誠律師相 對 人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關 係 人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凱裕
林裕富王旭鎮關 係 人 三協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億公司)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關係人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泉公司)對於三協建築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三協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 億6 仟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抵押債權之債務人嘉泉公司對三協公司所負債務本金289,915,918 元及相關約定利息、違約金等,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再者,三協公司於107 年3 月12日將其對嘉泉公司之前開債權本金金額289,915,918 元、已發生但未收取之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設質予聲請人即本件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將對嘉泉公司之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託讓與予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且辦妥抵押權及變更登記,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變更登記契約書、債權設質契約書、信託登記契約書、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106 年度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等影本為證。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其迄未表示意見。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