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35號聲 請 人 連素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89號裁定准予對債務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為此,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89號假扣押裁定,債權人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為飛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褚湘妮、褚侯仁。聲請人非前開裁定之債務人,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是債務人無限期命債權人起訴之當事人適格。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