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0號聲 請 人 詹湧銘相 對 人 千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銘源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檢查報酬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由相對人千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除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外,尚須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會計師詹湧銘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經鈞院107年度司字第50號受選認為千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千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起迄今之營業帳目及財產情形,業已於108年3月19日以108年國發字第031901號函送「檢查人查核報告書」及檢查人報酬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查核費用30萬元(每年度30,000元×10),合計50萬元之請款單,迄今均未收訖。爰依法聲請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方怡人係相對人公司之股東之一,前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以檢查公司自97年起迄今之營業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字第50號裁定准予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確定在案。聲請人經選派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後,即於107年12月14日以國泰會計師事務所107年國發字第121401號函通知相對人,訂於108年1月3日至相對人公司檢查97年起迄今之營業帳目及財產情形,嗣聲請人於108年3月19日以國泰會計師事務所108年國發字第031901號函通知本院已查核竣事,並提出千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至106年度檢查人查核報告書附於本院107年度司字第50號卷可稽。經本院詢問聲請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方怡人及相對人公司之意見,方怡人並未陳報,相對人公司則以檢查人前往相對人公司處檢查二次,查核內容有出售土地1筆,合建契約1件及公司目前剩餘待售土地、房屋等,各年度收益除合建契約收益外,後續各年度僅有利息收入,無複雜往來交易情形,公司資產僅有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土地、房屋權狀,其工作時間僅約為20小時,總查核費用依據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費用標準計算應為6萬元,相對人公司願給與10萬元酬金等語。茲本院斟酌本院於選任檢查人之前業已先詢問檢查人報酬計算方式,及聲請人上開檢查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時間及檢查之結果,與相對人公司之意見,爰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以50萬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