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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6號聲 請 人 許慶隆代 理 人 郭鎮宇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神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許慶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神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神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神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駒公司)之清算人,神駒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聲報法院,並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以109 年度司司字第136 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所編製之各項文件經股東於108 年10月21日予以承認,同時決議選任聲請人擔任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神駒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神駒公司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計算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神駒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錄本)、許慶隆願擔任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同意書、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 年度司司字第5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8 年度司司字第266 號請求清算展延事件、108 年度司司字第437 號及109 年度司司字第136 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前聲報於108 年1 月24日就任神駒公司之清算人,於同年3 月8 日經本院以新北院輝民事謙108 年度司司字第50號函予備查,且神駒公司清算完結後,並經本院於109 年4 月24日以109 年度司司字第136 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神駒公司之清算人,對該公司之業務及簿冊文件甚為悉,又為公司股東臨時會所選任,由其擔任神駒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應屬合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神駒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