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9號受 罰 人 黃高雅上列受罰人因聲請人蔡永傑與相對人國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規避行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罰人黃高雅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按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 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下同)2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 至3 項規定,檢查人既由法院選派,而檢查人於完成檢查後,亦應向法院提出檢查報告,則對於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亦應由法院裁罰,權責始能相符(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227 號裁定參照)。另公司法第245 條第

3 項科處罰鍰之對象並未具體明定,故受處罰者非限於受檢查之公司本身,負有保管或支配該業務帳目及財產資料職務之董事或其他職員(如經理人等),如對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亦在適用之列。

二、經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

股份總數23%,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本院業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裁定選派莊世金會計師為檢查人確定。

㈡檢查人於該裁定確定後,為執行檢查事務,於109 年7 月6

日發函要求相對人提供附表所示應受檢查之資料,經本院於

109 年11月25日、110 年3 月10日函詢檢查人陳報檢查進度,檢查人於109 年12月1 日、110 年3 月23日函復陳報就附表編號1 、3 至6 部分,相對人僅提供101 至107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101 至105 、107 年度之「年度營利事項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扣繳申報書」、「扣繳明細」、107 年度之財產目錄、101 、102 、104 、105 、107 年度之核定通知書等資料,其餘101 至108 年度之「傳票及憑證(收執聯及扣抵聯)」、「日記簿」、「分類帳」及「科目餘額明細」、101 至108 年度之1 月至12月各期「401 營業申報書」及「申報進銷項明細」、101 至106 、108 年度之「財產目錄」、101 至108 年度「未攤銷費用明細表」及「營業成本表」等資料則均未提供,且因相對人未提供紀錄營業往來事由及歷程之101 至108 年度之「傳票及憑證(收執聯及扣抵聯)」、「日記簿」、「分類帳」及「科目餘額明細」等檢查核心會計表冊,致檢查人無從判斷相對人就附表編號2 部分提供之相對人公司帳戶存摺資料是否完整,並使檢查人無法進行檢查事務,本院乃於110 年3 月10日發函相對人提供附表所示應受檢查之資料,若仍拒絕提供,本院將依法處罰鍰,相對人收受該函後,迄未提出上述其餘檢查所需資料,致檢查人無從進行檢查事務,有檢查人110 年6月22日、110 年7 月8 日陳報檢查進度函文可稽。而受罰人在相對人於110 年7 月14日經新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前,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本件選派檢查人事件知之甚詳,且對於附表所示應受檢查之資料有職務上之支配權,依法即應配合或指示公司內負責保管此等資料之人提出或說明,然於檢查人及本院函知相對人提出附表所示應受檢查之資料並配合檢查後,僅提出上開部分資料,上述其餘應受檢查之資料則拒不提出,而不配合檢查人進行檢查程序,使檢查人之查核工作受到限制,堪認受罰人代表相對人對於檢查人之檢查確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本院審酌上情,應處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示懲儆。

三、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附表 │├─┬────────────────────────┤│編│應受檢查之資料 ││號│ │├─┼────────────────────────┤│1 │101 年度至108 年度之「傳票及憑證(收執聯及扣抵聯││ │)」、「日記簿」、「分類帳」及各年度「科目餘額明││ │細」及101 年度至108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 │表」 │├─┼────────────────────────┤│2 │101 年1 月1 日至108 年12月31日之所有公司銀行帳戶││ │存摺明細,並請詳載各筆收支明細之用途及相關憑證之││ │傳票號碼 │├─┼────────────────────────┤│3 │101 年度至108 年度之「年度營利事項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完整版共22頁)」、「扣繳申報書」、「扣繳明││ │細」 │├─┼────────────────────────┤│4 │101 年度至108 年度之1 月至12月各期「401 營業申報││ │書」及「申報進銷項明細」 │├─┼────────────────────────┤│5 │101 年度至108 年度之「財產目錄」、「未攤銷費用明││ │細表」及「營業成本表」 │├─┼────────────────────────┤│6 │101 年度至108 年度之「核定通知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