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原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4號原 告 桂彩妹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桂建興訴訟代理人 林詩元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成立等事件,前經本院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司調字第152號受理在案,爰因兩造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2項規定,視為原告聲請調解之時已經起訴。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其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市○○區○○段○○○○號、應有部分33/10000之土地暨其上同段7261建號、應有部分全部之建物即門牌號碼○○市○○區○○路○○○號9樓之1等房地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5年9月20日所為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以及於105年11月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成立,被告並應塗銷於105年11月9日就系爭房地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等情。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而系爭房地附近於108年4月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12萬1000元,此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94萬9570元【計算式:總面積49.17平方公尺×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12萬1000元×應有部分權利範圍1/1=594萬9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905元(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46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5萬99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裁判日期:2019-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