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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勞執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47號聲 請 人 鄭舜宸相 對 人 美商沃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人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三月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

8 年3 月8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薪資及獎金新臺幣(下同)129,795 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惟相對人未依約如期履行,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與獎金之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8 年3 月8 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⒏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鄭舜宸129,795 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⒐上述和解金款項129,795 元,資方應於108 年3 月15日匯入勞方鄭舜宸原留薪資帳戶內。」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紀錄內容履行,相對人尚有薪資及獎金129,795 元未給付且未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

8 年1 月1 日至108 年5 月15日止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紀錄截圖影本1 份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129,795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