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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勞執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5號抗 告 人 吳佳章即翔安汽車商行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明確。

上開規定,於勞資爭議調解強制執行聲請事件,適用之,此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規定自明。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9-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