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吳文崎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勞訴字第6號確認勞退金制度之適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原審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