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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國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6號聲 請 人 黃典隆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本院

108 年度國字第16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本件聲請意旨所聲請更正者,均屬實體事項,難認有顯然錯誤之情形。再者,聲請人請求更正之本院107 年度國更一字第

1 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國抗字第21號裁定,其內容是否有聲請人所指意思表示錯誤等情形,均非本案所得審理之範圍,亦難認有何顯然錯誤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