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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11號上 訴 人 王李淑英訴訟代理人 陳源清被上訴人 吳林寶鳳

吳泳慶吳佩玲吳佩容吳義成吳秀娟吳莊嬌吳澤誠吳澤實吳淑媚吳芳梓吳玫炫吳秉宸吳宜臻林正德林正隆林聿豪林淑玲蔡光星蔡美鈴蔡淑靖李吳雲美吳雲霞追 加被上訴人 蔡甯宇

蔡吉勇遺產管理人 鄭崇文律師李遠志李昀瑾李均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拾捌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有欠缺而未遵命補正者,其上訴即不合法(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309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末按公同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民法第828第2項準用第821條但書定有明文。公同共有人基此所提起之訴訟,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民法第827條第3項規定參照),故其就公同共有物請求排除侵害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回復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具狀對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一)有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請求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二)請求回復繼承權及請求侵害財產賠償。(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而本件係上訴人王李淑英與被告吳林寶鳳等24人、追加被上訴人蔡甯宇等5人(此5人係上訴人於上訴狀中始列為追加被上訴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原為被繼承人吳家傳之遺產,然遭其養子吳財木、吳金木於44年間違法辦理繼承登記,後渠二人死亡,再移轉至被上訴人吳林寶鳳等24人、追加被上訴人蔡甯宇等5人,排除被繼承人吳家傳之女吳真珠、吳玉珠、養女吳林進治、羅阿妹等共62人之繼承權。查附表所示土地之總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為新臺幣(下同)2億1,184萬1,395元,上訴人之應繼分為96分之1,核上訴人可得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220萬6,681元(計算式:2億1,184萬1,395元÷96=220萬6,6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萬4,318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宜宣附表:被繼承人吳家傳之遺產┌──┬────────────┬───────┬──────┐│編號│標的名稱 │價額(新臺幣) │備註 │├──┼────────────┼───────┼──────┤│ 一 │新北市○○區○○段730地 │4,845萬7,370元│公告土地現值││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每平方公尺6 ││ │面積703.30平方公尺) │ │萬8,900元 │├──┼────────────┼───────┼──────┤│ 二 │新北市○○區○○段751地 │1億4,267萬 │公告土地現值││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8,809元 │每平方公尺6 ││ │面積2070.81平方公尺) │ │萬8,900元 │├──┼────────────┼───────┼──────┤│ 三 │新北市○○區○○段760地 │106萬5,664元 │公告土地現值││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每平方公尺 ││ │面333.02平方公尺) │ │3,200元 │├──┼────────────┼───────┼──────┤│ 四 │新北市○○區○○段759地 │105萬3,536元 │公告土地現值││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每平方公尺 ││ │面積329.23平方公尺) │ │3200元 │├──┼────────────┼───────┼──────┤│ 五 │新北市○○區○○段753地 │1,831萬8,432元│公告土地現值││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每平方公尺 ││ │面積5724.51平方公尺) │ │3,200元 │├──┼────────────┼───────┼──────┤│ 六 │新北市○○區○○段751之1│26萬7,584元 │公告土地現值││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每平方公尺 ││ │、面積83.62平方公尺) │ │3,200元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