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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世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世賓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就上訴人主張訴之聲明第二項確認繼承權不存在部分,被繼承人張瑞卿之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0,273元(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而被繼承人除兩造外,另有2名子女,即上訴人起訴可得之利益為898,356元(=10,780,273×1/4×1/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另就上訴人主張訴之聲明第三項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部分,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收19,200元(=14,700+4,500),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裁判日期:202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