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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原 告 江女理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一、江邱操之全體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二、本件被告及送達地址。」等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應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江宗文對被告江邱操之繼承權存在,係為繼承江邱操亡夫江序全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此有原告所提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通知單可佐,並經本院撥打電話詢問原告確認無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本件原告以江邱操、江宗文為被告向本院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惟江邱操於民國46年5 月19日死亡、江宗文於

102 年8 月20日死亡一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原告宜變更由被告江邱操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本件請求始為適法。觀諸戶長為江序全之戶籍登記申請書記載子女、養子女為江宗民、江宗文、江秀鳳等3 人,故本件似應補正除已死亡之江宗文外,江序全、江邱操之子女或養子女,如其等死亡,則似應補正其等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一、江邱操之全體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二、本件被告及送達地址。」等事項,逾期未補正則足認本件有當事人不適格等程序不合法事項,本院將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李政達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敏中附表:登記為江序全之不動產┌──┬─────────────┬─────┬─────┐│編號│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 │ │ │ │├──┼─────────────┼─────┼─────┼│1 │桃園市○○區○○段1036 │1348.06 平│10分之2 ││ │-0000地號 │方公尺 │ │└──┴─────────────┴─────┴─────┘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