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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勸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琬臻相 對 人 郭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勸告及調查事件,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
裁判日期:2019-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