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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勸字第4號聲 請 人 彭柏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式州間調查及勸告履行債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華娟

裁判日期:2019-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