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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小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小字第2號原 告 王吉清被 告 王菊英

王菊友上 一 人代 理 人 麥淇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用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 月24日下午5 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裁判日期:2019-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