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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救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215號聲 請 人 楊競適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律師相 對 人 楊適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業經鈞院以108年度家調字第1120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案件概述單、法律扶助申請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業據提出上開書證為憑,堪信真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