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225號聲 請 人 王全好相 對 人 唐珮珊訴訟代理人 宋一心律師複 代理人 廖展毅上列聲請人反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全好與相對人唐珮珊間反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婚更第3號審理在案。
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該案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據其提出清寒證明書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107年度所得為新臺幣(下同)0元,財產總額為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