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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救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385號聲 請 人 孫偉博相 對 人 孫慧嘉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因聲請人生活困難,去年收入所得僅有新臺幣(下同)160,000 元,實已入不敷出,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又聲請人非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106 年度、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108 年度家補字第180 號裁定等件以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

105 年至107 年度間之財產所得,查知聲請人於105 年、10

6 年所得均為0 元、107 年度所得為160,000 元,名下有汽車一輛,財產總額為0 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 件存卷可佐,足認聲請人確實無固定收入及財產,為無資力之人,且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崇孝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