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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廖淯菘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且非屬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項固亦有明文。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命令不得抵觸法律。查,上揭辦法係屬法規命令,其相關規定自不得抵觸法律,倘法律基於保障涉案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權,而另有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相關規定者,為落實該法律規定之意旨,依法律規定屬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1 月20日院鎮文孝字第1030000476號函示內容可參。又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參照)。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7 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1030004701號函示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監宣字887 號案件審理中。茲因聲請人尚有另案即本院民事庭107 年度重訴字第706 號繫屬中,而該案被告即為廖誌德,為將廖誌德於107 年度監宣字887 號案件108年2 月19日開庭時所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聲請本院交付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07 年度監宣字第887 號監護宣告案件之當事人,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僅說明:經律師建議聲請錄音光碟以避免民庭案子延宕,錄音光碟內容只是要一句我哥哥(廖誌德)是家務管理人而已,則聲請人既未進一步說明該案之情節、及欲透過光碟內容所確定之陳述,與該件之請求有何關聯及必要性,以供本院審酌是否其確有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尚難認聲請人取得上開事件之

108 年2 月19日法庭錄音光碟有其法律上利益;又本院審酌本件屬家事事件,依法不得公開審理,本院於108 年2 月19日調查時亦為不公開審理,其程序係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其法庭錄音內容,涉及當事人間諸多不欲人知之個人隱私,若逕自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進而遭公開其內容,不無流弊產生,基於當事人或關係人之人權、隱私權應予相當保障之考量,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自難依聲請人所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 年度監宣字第887 號監護宣告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五、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育全

裁判日期:201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