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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廖繼勇上列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鈞院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108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本訴分割遺產及反訴返還代墊遺產稅事件,歷次庭期開庭之內容,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108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本訴分割遺產及反訴返還代墊遺產稅事件事件之當事人,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惟其聲請交付歷次庭期開庭之內容,並未敘明理由供本院審酌是否其確有因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又本院審酌上開本訴及反訴屬家事事件,其程序係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其法庭錄音內容,涉及當事人間諸多不欲人知之個人隱私,若逕自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進而遭公開其內容,不無流弊產生,基於當事人或關係人之人權、隱私權應予相當保障之考量,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依上開規定,自難依聲請人所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裁判日期:2019-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