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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56號抗 告 人 康勝棠兼 代理人 巴彥勛相 對 人 潘志銘

侯潘麗伊上 二 人代 理 人 趙晊成律師相 對 人 潘志坤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潘志銘等間不得主張限定繼承利益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本院108年度家聲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8年度家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不得主張限定繼承利益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裁判日期:20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