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72號聲 請 人 周秀怡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08 年度調家訴字第
4 號撤銷調解筆錄事件,民國108 年12月11日庭期開庭之內容,爰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8 年度調家訴字第4 號事件之當事人,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本件係屬家事事件,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而聲請人聲請交付108 年12月11日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理由供本院審酌是否其確有因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是本件尚難認聲請人取得該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有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其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