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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家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18號原 告 陳悅華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被 告 陳舜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929,883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

3 月15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足憑。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裁判日期:2019-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