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 告 鍾金印
鍾金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吳怡德律師被 告 鍾金裕
鍾漢正鍾漢建鍾昇志鍾宜庭鍾惠萍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複 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被 告 陳鍾美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家上字第390 號、109 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家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返還不當得利等事項,就主張應列入兩造共同繼承遺產之拆遷補償費,與被告得否受特留分保護等節,另涉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之108 年度家上字第390號、109 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事件之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須待該等事件確認之兩造爭執法律關係最終論斷為據,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盧軍傑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宥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