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126號聲 請 人 陳詩佳相 對 人 薛柏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薛柏青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前開聲請程序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崇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