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陸許字第35號聲 請 人 孫慶國上列聲請人孫慶國與相對人羅貴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