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婚字第143號原 告 李皇事被 告 侯秀雲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埸,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㈠兩造於民國82年10月25日結婚,原告經營之公司於98年間受
全球金融風暴之影響開始出現虧損,而被告乙○○始終無法諒解,此後兩造經常因金錢方面問題而發生爭執。原告上班承受工作上壓力,下班回家仍受被告不斷謾罵,甚至是以言語作人身攻擊,被告本身身體就不好,在家上家中經濟開始走下坡,乃致其疑心病加重,甚至懷疑原告有外遇,時常半夜不讓原告睡覺,造成原告飽受長期精神壓力。
㈡於103 年2 月間原告於友人介紹下認識外遇對象,原告因多
次向其訴苦,而日久生情,嗣於103 年12月間被告知悉上情,便於某日半夜以簡訊要原告滾蛋離家,並將原告衣物打包全部丟在一樓管理室,原告尋求員警協助希望被告能夠開門,最後仍不得其門而入。於此情形下遂搬離上開兩造共同住處,獨自居住於宜蘭頭城老家,但家中一切現金、資產全都被被告所霸占。
㈢104 年9 月間原告與外遇對象之子女出生,原告於同年10月
初辦理子女之出生登記,雖戶政人員告知原告將來恐成為妨害家庭罪責之證據,惟原告想對小孩負起養育之責,不想讓小孩的父親欄位不詳,此時才說明原告已婚之事實,然該等情事被告均知情且長期默許原告與該女子同居並育有一女。㈣被告遲於105 年5 月係兩造分居後第一次主動與原告聯繫,
卻僅係因為房貸遲交等事宜,且於過程中仍一如往常的對原告謾罵及人身攻擊,又要求要離婚,但須原告先簽發3,500萬之本票作為離婚之條件,是兩造無法達成共識,此部份有兩造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可稽,足見兩造分居期間毫無善意互動及往來。
㈤嗣後被告又轉向要求原告外遇之女子負責繳交新店房地之貸
款,且以不堪入耳之言語怒罵,並拿小孩作為人身攻擊與威脅,甚至假冒區公所人員以探視輔導外籍人士為由,設下陷阱,與其交談並套話錄音,作為提起刑事妨害家庭告訴之證據,並同時向其及原告索賠上百萬元,亦徵兩造已無夫妻之情,僅剩以金錢作為兩造衡量基礎。
㈥由上可知,兩造分居迄今業已逾四年之久,足見兩造之誠摯
相愛基礎業已動搖,彼此難以容忍、諒解,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重大破綻,已無回復之可能,而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準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訴請判決離婚。
㈦再兩造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原告於108
年2 月1 日具狀訴請判決離婚暨為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故兩造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應以108 年2 月1 日為計算之基準日,兩造應分配之剩餘財產如下附表一及附表二,原告得向被告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金額為1,936 萬7,506 元(計算式:[ 3,612 萬4,000 元-( -261 萬1,011 元) ] ÷2]=1,936 萬7,506 元)㈧聲明:1.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2.被告應給付原告1,936 萬
7,506 元,及自本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未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
持婚姻者,係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此乃民法親屬編修正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所採者為消極破綻主義精神。是以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亦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至於同條項但書所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尤其違反自己清白(clean hands )之法理,有欠公允,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因而採消極破綻主義。倘該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屬公允,是責任較重之一方應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他方請求離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4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觀諸原告所提兩造於106 年6 月19日以即時通訊軟體
「LINE」對話內容:「Bruce Lee (即原告,以下以原告代之):後面這些建言,
謝謝指教,我不勝感激,其他汙罪我就無法理解!原告:你高高在上的優雅人格,不是我這種下三濫的低俗
人可以攀比,這點我慎重跟你道歉對不起!雲(即被告,以下以被告代之):這點恭維我高高在上的優
雅人格是可以欣然接受的被告:就不知什麼污罪您了?被告:您說您無法承擔能力不及之處,那就丟給我嗎?說您
心靈殘障,污蔑您了嗎?"被告:[照片]被告:你是怕影響到我也被追討,我現在不就是被追討嗎?
法院不是通知我了嗎?那是怎樣呢?還有其他的又繼續拖累我嗎?怕拖累我,為何不離婚呢?怕拖累我,為何不離婚呢?怕拖累我,為何不離婚呢?被告:為何還在覬覦我的財產呢?及等待我的身後金呢?被告:你怕我被追討,是等銀行法院直接追討我喔!被告:既然要放下恩怨,你不要這些,為何不要臉的不離婚
?????(重複9遍)被告:周四下午我有空,來談離婚吧!貪婪和逃避只會讓事
情惡化(重複7遍)被告:只有笨蛋才會答應這樣離婚的條件,狡滑如您,要的
條件是啥呢?在您有私生女,養小三,有名車,掏空財產,遺棄重病準前妻,負債由準前妻負擔下,請問您的條件是啥呢?被告:而且告訴您真相,不管我如何虛弱,我也不會比你早
走,我想要看看你生重病沒錢沒人管的樣子,看看你會不會像妓男一樣對我笑被告:其實現代社會妓男比妓女多很多!!!為了錢,我這
樣的老女人,二三十歲的小鮮肉都要來陪,還要住我家,我就笑笑說,你在珠寶店做好好的,幹嘛選擇做妓男呢?被告:我一樣將房便宜賣出,告訴您,我錢掉了,您一樣撈
不到好處喔!被告:周四下午我有空,來談離婚吧!貪婪和逃避只會讓事
情惡化原告:好原告:我會帶我哥去被告:帶你哥來,是簽離婚協議書嗎?被告:做證人?被告:那我也要找好證人被告:如果不是,是找保母代打嗎?被告:請問您方便幾點呢?原告:那我們去三峽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原告:我一個人去也行原告:一次把離婚條件協調清楚被告:先談好條件,再去戶政事務所蓋章,帶戶口名簿,並
且請帶照片一張原告:那我們去三峽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被告:其實,我一直在跟你談,不是嗎?原告:都是情緒夾雜原告:談不清被告:不對,先談好條件,寫下來後,直接蓋去戶政蓋章就
可以了被告:我跟你沒有情緒,只有條件原告:我也不想再去三峽家裡原告:你開的條件我就是無法負擔原告:銀行也不會答應原告:離婚後我們就沒關係被告:對不起,我不歡迎您大架(駕)光臨,怕精液和煲(
鮑)魚味臭了我的房子原告:房貸我就不能當借款人原告:請你不要再用污衊字眼原告:那我們去三峽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被告:請問污蔑您了嗎?被告:到7-11原告:不要被告:我不去調鮮(解)委員會被告:請問污蔑您了嗎?被告:我講的不是事實嗎?原告:只有公正第三人才能協調原告:我不想討論汙(污)衊一事了被告:別人只是假象的擺設,就像你哥,我打過電話給他喔
!你在呀!你們兄弟兩和一氣欺負人啦!原告:不然你再說明你的條件原告:我沒有辦法負擔就真的對不起被告:我說你弄走一千多萬,他說他不管啦!現在怎麼願意
出現啦!分我的遺產喔!原告:你總是要我活的下去吧被告:你可以先去元大拿要簽要填資料嗎?再過來原告:他們不肯,我要求過了原告:他們就是要看你親簽被告:怎麼都是你的話呢?原告:你可以問原告:不要都說我說的被告:一下這樣,一下那樣,是你說的她會來簽啊?怎麼變
這樣呢?原告:他們之前說我門可以分開簽不碰面,怎知他們怎麼想被告:一下說污蔑你,一下說我自己編的,可是事實是擺在
眼前,你能自欺欺人……真遺憾被告:你從沒想要我活下去耶!你還想看著我死,等拿錢拿
房,不是嗎?原告:你直接開條件被告:你呢?原告:不必了被告:我開的你都說做不到啊!!!原告:只要我還能活下去我就答應被告:有開等於沒開被告:可是你沒讓我活下去啊!原告:不然只有跑路或尋死路一條原告:只要我還能活下去我就答應被告:我求著問你時,半夜去你公司問你時,生病問你時,
你也沒讓我活下去啊!原告:誠意礙於現實生活,暫時拿不出來被告:你只說妳生病了不起喔!原告:對不起被告:我偏不要說,你怎樣被告:我看你怎樣原告:那怎麼協商,就先這樣被告:我沒瞎說吧!原告:你說的沒錯被告:我沒瞎說吧!(重複5遍)被告:還罵我的家人(重複6遍)原告:對不起原告:是我該死才對被告:對了!還故意找事罵我,有吧(重複3遍)原告:也許我倒了死掉一切都了了被告:你該死,可你沒死啊!你生小孩去啦!你去幹煲(鮑
)魚去啦!你開名車去啦!你去摩鐵去啦!原告:身體健康不知生病之人的痛苦被告:我也想死了!了啦!可是不行啊原告:有錢之人不知窮人怎麼過日子原告:永遠都是兩條平行線,沒有交集被告:我沒看到你,生病還要工作,還沒錢,還要對我陪笑
臉啊!所以不能死啊!原告:你不會那麼早死被告:這平行線是你設的原告:我會保佑你長命百歲被告:十年前你設好的平行線啊!被告:你忘了喔!被告:你沒資格保佑我喔!原告:有錢之人不知窮人怎麼過日子被告:心靈殘障者原告:一切的過錯由我來背負被告:確實,我這窮人確實不知摩鐵幹女人魚包(鮑)的茲
(滋)味如何原告:一點一滴的償還被告:我這窮人也不知開名車的滋味如何原告:世間有為法被告:我也不知養私生子的滋味如何原告:我不入地獄 誰入地獄被告:我這窮人確實不懂原告:磨難越大我才能真正解脫被告:確實,你高高在上的皇帝,實在很簡單的就把人玩
弄下地獄被告:你好棒棒喔!原告:窮人看乞丐,應該知足了被告:你玩弄別人,你鮮(解)脫原告:相互折磨被告:是啊!現在道歉就是為了我身後財產,唉!確實,想
當初,威風凌凌,不可一世,告訴我,我就是皇帝,你怎樣原告:你看不起我沒關係,我讚美你來回報被告:你怎麼在地獄呢?是您把我送進地獄喔!原告:我已申明我不要了被告:請問我上面有那些話是我胡扯瞎掰的嗎?(重複2 遍
)原告:但是我這個乞丐也要過的下去被告:請問我上面有那些話是我胡扯瞎掰的嗎?原告:我不予置評被告:可是你沒讓我過下去啊?原告:只有自己救自己被告:你不予置評,表示你不認帳啊!原告:我也一樣原告:批評我接受原告:污衊就免了被告:你為何不敢面對你說的跟你做的呢?原告:你如果覺的(得)開心一點被告:如果這些話,不是你講的,我強烈建議您去精神病院
看診被告:非常強烈建議您原告:我就面對讓你污衊被告:您真的需要去精神病院去看診原告:乞丐本來就是讓世人來污衊被告:做過的事,講過的話,您高貴的皇帝,一律不承認,
那麼換我就是要去精神病院囉!原告:他強任他強,只要一口真氣足就夠了原告:乞丐是沒有話語權,你不懂嗎?原告:乞丐是任人賤(踐)踏被告:你玩完別人,偷偷掏空人的錢,再生私生女,找女人
,去摩鐵,再把債丟給準前妻,最後說她污蔑您高貴的皇帝原告:乞丐之所以為乞丐,就是之前做了什麼事情才造成被告:好權威的皇帝乞丐呀!原告:不過乞丐也是要去討飯才有飯吃被告:您忘了,我當乞丐時的樣子啦!被告:在公司樓下喊了一小時,抱病去原告:也是要吃飯才有力氣繼續討飯被告:開車開了一個半小時原告:那時什麼事都還沒有發生被告:您的態度就是皇帝呀!原告:就是你的不信任,我當乞丐了被告:不用發生任何事啊!原告:一切有為法,如…被告:我的信任好貴重啊!被告:生病時,要陪笑臉喔!不然皇帝不開心,你生病連坐
他的車都不行喔!原告:我用乞丐來回報你的恩賜被告:要像妓女樣笑的那麼燦爛才行喔!被告:不然連出門出國你都沒資格知道喔!原告:罪過罪過被告:還要把大把錢領出來匯到他戶頭喔!不然他就會吼你
喔!還會罵你的家人喔!原告:我不是我,我又何必開心我的榮耀原告:我不是我,我又何必擔憂乞丐的生活現實被告:條件是,離婚,簽下,新台幣3500萬借條,到法院公
證被告:少賣弄了被告:在妓院玩的那套原告:3500萬?一輩子都賺不到被告:不需要跟我耍被告:更讓人討厭瞧不起原告:妓院要的是錢原告:跟你要的差不多原告:剝皮再剝皮被告:3500萬?一輩子都賺不到,可是你已經花掉3500萬啦
!原告:謝謝你的抬愛被告:當然,我知道大部份都在妓院花掉了原告:謝謝你的抬愛被告:好可惜,當時你沒順便做妓男,錢就順便賺回來了原告:我有那一天一定告訴你被告:也無需做乞丐原告:乞丐怎麼翻身被告:傲慢的乞丐被告:做妓男,適合你了!被告:在那兒,你混那麼久被告:那些回家對老婆拿錢,騙房,生私生子,找碴,你全
做過了被告:你都會了!妓男看家本領,跟妓女是一樣的下午原告:還是那句話,乞丐活的下去,就繼續活下去,活不下
去,臭皮囊就拿去得意吧……被告:乞丐當妓男,應該都嫌臭被告:言歸正傳,我實在不想跟您這樣的皇帝拉賽,您太抬
舉您自個兒了,滿身臭煲(鮑)魚味原告:皮臭心不臭就好被告:條件是,離婚,簽下,新台幣3500萬借條,到法院公
證被告:你的心是臭的,您才會失敗原告:你自己去,我無法奉陪被告:你的心是髒的,您才會失敗被告:條件是,離婚,簽下,新台幣3500萬借條,到法院公
證被告:但是我沒一次跟您拿原告:謝謝喔被告:因為您現在還滿身臭煲(鮑)魚味原告:養妳上半輩子,還要養妳下半輩子,你還是去找愛慕
妳的人去吧被告:您必須在您的資產或薪水及遺產中給付被告:您給過我5000元嗎?原告:你的律師真偉大被告:這輩子,您有您給過我5000元嗎?原告:連乞丐都要欺負原告:忘了被告:您高貴的皇帝,您養我啥?原告:皇帝變乞丐,你最開心被告:冰箱裡的東西,除了飲料,和你自己偶爾想吃的東西
,你買過嗎?原告:我沒有那個閒工夫,我要去乞討才有錢原告:吃飯原告:我準備要去忙我的晚班工作,恕不奉陪,有失禮的地
方,敬請見諒……被告:當然比不上30歲的阿妹,你跑去她的軟軟魚包(鮑)
去討錢去啦被告:您忙原告:[貼圖]被告:當然比不上30歲的阿妹,你跑去她的軟軟魚包(鮑)
去討錢去啦!當然討不到錢,如果當時您這位高貴的皇帝哥哥告訴他,您是妓男,當時也許就討到錢啦!被告:對啦!這輩子您沒付過買菜錢喔!記得去市場嗎?所
有菜你都不買,結果只買一斤蛋回家,記得吧!原來您不想付錢,其實您說就好啦!幹嘛用盡心機。您忘了,我所有賺的錢都到您的褲檔裡去了,我身上沒錢,你真不該這樣算計的。害我都沒菜吃被告:後來都我自己到超市花錢,您就不會吭聲了!原來都
是為了錢被告:不過您確實對年輕美妹比較大方,高貴的皇帝您回國
,她就先到超市買了兩千多元的菜,她小巧伊人的煮飯菜等你回家,你們再一起共度美好的夜晚,好浪漫喔!當然,那時您就趕快先付錢,並將準前妻那兒騙來的貸款錢買了名貴的好東西獻上,多麼美好的畫面啊!被告:買齊了家具,也無需在摩鐵偷偷摸摸,你知道,一天
兩三千,還要吃喝玩樂,騙來的貸款錢,很快就花光了被告:到時生了小孩,花費就更大了!」等語,則從被告以「我想要看看你生重病沒錢沒人管的樣子,看看你會不會像妓男一樣對我笑」、「我就笑笑說,你在珠寶店做好好的,幹嘛選擇做妓男呢?」、「對不起,我不歡迎您大架(駕)光臨,怕精液和煲(鮑)魚味臭了我的房子」、「你該死,可你沒死啊!你生小孩去啦!你去幹煲(鮑)魚去啦!你開名車去啦!你去摩鐵去啦!」、「確實,我這窮人確實不知摩鐵幹女人魚包(鮑)的茲(滋)味如何」、「你玩完別人,偷偷掏空人的錢,再生私生女,找女人,去摩鐵,再把債丟給準前妻,最後說她污蔑您高貴的皇帝」、「好權威的皇帝乞丐呀!」、「要像妓女樣笑的那麼燦爛才行喔!」、「好可惜,當時你沒順便做妓男,錢就順便賺回來了」、「做妓男,適合你了!」、「乞丐當妓男,應該都嫌臭」、「言歸正傳,我實在不想跟您這樣的皇帝拉賽,您太抬舉您自個兒了,滿身臭煲(鮑)魚味」、「因為您現在還滿身臭煲(鮑)魚味」、「當然比不上30歲的阿妹,你跑去她的軟軟魚包(鮑)去討錢去啦」、「當然比不上30歲的阿妹,你跑去她的軟軟魚包(鮑)去討錢去啦!當然討不到錢,如果當時您這位高貴的皇帝哥哥告訴他,您是妓男,當時也許就討到錢啦!」等詞嘲諷原告,佐以被告對原告提及「既然要放下恩怨,你不要這些,為何不要臉的不離婚?????」、「周四下午我有空,來談離婚吧!貪婪和逃避只會讓事情惡化」、「條件是,離婚,簽下,新台幣3500萬借條,到法院公證」等語,並對原告自稱「準前妻」;而原告以「妓院要的是錢,跟你要的差不多,剝皮再剝皮」回應被告等情觀之,顯見兩造間誠摯互信之感情基礎已不復存在,婚姻生活所應具備彼此扶持、相忍互愛之特質已蕩然無存,實難期雙方日後仍可相互扶持繼續經營婚姻,依客觀之標準,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應認兩造之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望,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 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㈢惟觀諸原告所提原告涉犯妨害家庭案件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07 年度調偵續字第69號不起訴處分書載明「訊據被告甲○○、阮氏祝兒固坦承於前揭時、地發生性行為之事實,惟均堅詞否認有何通姦、相姦之犯行,被告甲○○辯稱:告訴人乙○○在103 年就已經知悉伊和被告阮氏祝兒交往的事,當時還有找人去汽車旅館拍伊,後來告訴人把伊趕出來,也傳簡訊給伊,說知道伊在外面跟越南女子一起等語;被告阮氏祝兒辯稱:伊跟被告甲○○交往時,不知道被告甲○○已婚,後來生完小孩要報戶口,被告甲○○才跟伊說告訴人的事等語;被告阮氏祝兒之選任辯護人張佳雯律師替其辯稱:103 年時告訴人就知道被告阮氏祝兒存在才將被告甲○○趕出來,當時因為被告甲○○一直繳納貸款,所以默示的宥恕,告訴人曾跟被告甲○○說只要繼續繳納貸款,就會寬恕被告甲○○通姦的事,後來因為被告甲○○無法繳納貸款,告訴人才會提告,告訴人並無子嗣,曾跟被告甲○○說可以在外面生小孩等語。經查,被告2 人固均坦承在告訴人發現被告甲○○認領被告阮氏祝兒之女一事後,仍有陸續發生性交行為之事實,惟證人即被告甲○○之友人江政信到庭證稱:被告甲○○和告訴人多年前來山上廟裡拜拜跟伊認識,當時告訴人身體不好,4 年多前告訴人跟伊說被告甲○○已經有外遇,告訴人沒有說是越南女子,伊當時還不知道被告阮氏祝兒,後來才看到被告甲○○帶被告阮氏祝兒來山上等語,核與被告甲○○所辯情節大致相符;且告訴人亦自陳與被告甲○○自103 年12月起即分居至今,參酌被告2 人之年齡及被告甲○○與告訴人業已分居多時等客觀情狀,衡諸一般社會通念與經驗法則,被告2 人多次發生性行為,應屬渠等2 人同居生活中伴隨而生之附帶結果」等詞觀之,可見原告坦承其自103 年就與訴外人阮氏祝兒交往,進而遭被告趕出家中;訴外人阮氏祝兒則供稱其與原告交往時,不知道原告已婚,後來生完小孩要報戶口,原告說告訴人之事;兩造於103 年12月起分居後,原告與訴外人阮氏祝兒多次發生性行為,進而生下非婚生子女原告並認領該名非婚生子女,嗣後仍有陸續發生性行為。是綜合上開情節,顯見係原告外遇、通姦、生子等行為致兩造婚姻破裂至此,本院比較衡量兩造之有責程度,原告就兩造婚姻破裂顯有較重之可歸責事由。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對其婚姻破綻之產生與存續既應負擔較重之責任,自不得向責任較輕之被告請求離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訴請離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訴請裁判離婚部分既為無理由而應予駁回,已如上述,則原告合併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1,936 萬7,506元與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同屬無據,應併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於衡附表一:原告部分┌──┬──┬────────────┬────────┐│ │編號│內容 │金額(新臺幣) │├──┼──┼────────────┼────────┤│積 │1. │Audi A4 │60萬4,000元 ││極 │ │(車牌:000-0000) │ ││財 ├──┼────────────┼────────┤│產 │2. │中國信託城中分行 │3萬3,262元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3. │臺灣銀行館前分行 │5萬0,227元 ││ │ │(帳號000000000000) │ │├──┼──┼────────────┼────────┤│消 │4. │宜蘭信用合作社頭城分社 │112萬9,500元 ││極 │ │(帳號00000000000000) │ ││財 ├──┼────────────┼────────┤│產 │5. │裕融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90萬元 ││ │ │(車貸) │ ││ ├──┼────────────┼────────┤│ │6. │臺北富邦銀行瑞湖分行 │126萬9,000元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以上,原告剩餘財產為負債261萬1,011元 ││(計算式:60萬4,000元+3萬3,262元+5萬0,227元-112萬9,500││ 元-90萬元-126萬9,000元=-261萬1,011元) │└───────────────────────────┘附表二:被告部分┌──┬──┬────────────┬────────┐│ │編號│內容 │金額(新臺幣) │├──┼──┼────────────┼────────┤│積 │1. │三峽房地 │2,200萬元 ││極 │ │(地址:新北市○○區○○路│ ││財 │ │ 80巷9號) │ ││產 ├──┼────────────┼────────┤│ │2. │新店房地 │1,500萬元 ││ │ │(地址:新北市○○區○○路│ ││ │ │ 191巷29號) │ ││ ├──┼────────────┼────────┤│ │3. │新店房地之租金收入 │145萬5,000元 ││ │ │(民國100年迄今,共97個月)│ ││ │ │(1萬5,000元x97個月) │ ││ ├──┼────────────┼────────┤│ │4. │郵局薪資帳戶 │待被告提出 ││ │ │(帳號) │ │├──┼──┼────────────┼────────┤│消 │5. │臺灣銀行龍山分行 │233萬1,000元 ││極 │ │(房貸) │ ││財 ├──┼────────────┼────────┤│產 │ │ │ ││ │ │ │ │├──┴──┴────────────┴────────┤│以上,被告剩餘財產暫為3,612萬4,000元 ││(計算式:2200萬元+1500萬元+145萬5,000元-233萬1,000元 ││ =3,612萬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