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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婚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3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蘇靖軒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8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係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二、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即251萬7,486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922元。

三、上開費用合計應徵收3 萬9,922 元(計算式:1,000 元+38,922元=39,922元)。上訴人僅繳納3 萬8,922 元,尚不足1,000 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裁判日期: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