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476號原 告 高振中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玉珊間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於衡